关于公开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5-12-04 00:00  

关于公开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

 

局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全面实施“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涉及我局权责清单事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现将我局所履行的权责清单项目进行发布,各单位需要按照任务分工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情形。

 

附件:1.法律法规依据目录

      2.行政权责清单一览表


附件1

法律法规依据目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5.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7.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8.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9.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运营成本核算办法(试行)

10.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12.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1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

14.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15.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16.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17.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市政设施管理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5.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6.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7.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8.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9.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

10.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1.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2.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公用事业管理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城市供水条例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5.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6.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

7.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8.河南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9.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0.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1.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12.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及《污水处理关键岗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3.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14.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15.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16.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

17.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8.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19.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

 

其他

1.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2.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6.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8.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附件2


行政权责清单一览表
序号权责种类及数量权责编号行政权责名称法律法规备注
市政府

行政处罚



共4项
1
0101020001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的处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0101020002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0101020003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
0101020004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奖励



共68项

5
0101080034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6
0101080035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7
0101080036对在清除较大冰雪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8
0101080037对城市雕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创作出社会公认的精品雕塑和优秀雕塑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9
0101080038对保护城市饮用水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0
0101080039对在保护城市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行政许可




共7项





0121010007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0121010006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0121010005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012101000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012101000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012101000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012101000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行政处罚




共175项





0121020001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0121020002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0121020003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0121020004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0121020005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处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0121020006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处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0121020007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0121020008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0121020009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处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0121020010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121020011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121020012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规划计划,或规划计划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0121020013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0121020014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桥梁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0121020015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0121020016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0121020017超限机动车辆等未经批准擅自通过城市桥梁的处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121020018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0121020019城市景观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0121020020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0121020021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0121020022擅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七)项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0121020023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0121020024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012102002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每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每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0121020026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0121020027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0121020028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0121020029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0121020030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012102003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修补或者修复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012102003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0121020033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0121020034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0121020035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012102003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0121020037擅自在桥梁、桥涵或者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挂浮物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0121020038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检修等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0121020039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21020040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2102004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012102004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012102004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0121020044违反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21020045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21020046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2102004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121020048擅自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121020049未按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121020050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121020051对生产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处理后污泥不符合标准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121020052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121020053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0121020054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055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21020056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057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0121020058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0121020059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0121020060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险行为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012102006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或公共管道阀门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012102006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0121020063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0121020064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0121020065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066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0121020067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0121020068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0121020069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0121020070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0121020071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21020072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21020073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0121020074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075相关单位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0121020076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1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012102007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0121020078擅自改造、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0121020079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21020080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借用、出卖燃气经营许可证或《 资质证书》 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0121020081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0121020082无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21020083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4000~20000元年罚款;



0121020084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条例》的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0121020085无证或者超越资证书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条例》的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证书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0121020086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条例》的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0121020087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费1~2倍的罚款;



0121020088违反规定向车用气瓶及以外的其它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处罚《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089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状况或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090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处罚《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0121020091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0121020092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处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0121020093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的处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121020094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的处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121020095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处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121020096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0121020097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处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0121020098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处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0121020099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0121020100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 岗位证书》 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0121020101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处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项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0121020102管理单位对缺失、损坏的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未及时补配、修复的处罚《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管理单位对缺失、损坏的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未及时补配、修复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121020103擅自改装、复装、迁移、启闭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装、复装、迁移、启闭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12102010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105将含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可能污染供水水质的管道和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的处罚《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用水器具、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以及可能污染供水水质的管道和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106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1~2倍的罚款;



0121020107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行为的处罚《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0121020108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的处罚《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109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处罚《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121020110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0121020111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121020112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113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处罚《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114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115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116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由市城市供水单位责令改正、追缴水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0121020117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由市城市供水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用2倍以下罚款。


0121020118毁坏城市雕塑的处罚《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尚未规定处罚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毁坏城市雕塑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0121020119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公共城市雕塑的处罚《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尚未规定处罚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公共城市雕塑的,责令限期改正,按件数每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0121020120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画、粘贴、搭建、吊挂、拉线的处罚《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尚未规定处罚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画、粘贴、搭建、吊挂、拉线的,责令限期改正,每处(幅)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0121020121未取得相应资格承揽城市雕塑设计或者施工业务的处罚《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承揽城市雕塑设计或者施工业务的,责令退回取得的相关费用,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计、建设城市雕塑,应当委托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城市雕塑设计、施工任务。



0121020122维护管理不善造成城市雕塑污损、残缺严重的处罚《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尚未规定处罚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维护管理不善,造成城市雕塑污损、残缺严重的,责令限期清洁或者修复;逾期未清洁或者修复的,按件数每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0121020123应当自行拆除违反规定建设的城市雕塑而未自行拆除的处罚《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尚未规定处罚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者管理维护人应当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按件数每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条:“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
(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
(二)损害民族情感,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
(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
(四)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



0121020124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从事养殖、游泳、划船、钓鱼、野炊或洗刷车辆和其他物品污染水体的处罚《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从事养殖、游泳、划船、钓鱼、野炊或洗刷车辆和其他物品污染水体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0121020125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的处罚《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126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埋葬动物尸体、采砂取土的处罚《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埋葬动物尸体、采砂取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0121020127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修建厕所、渗坑、粪坑的处罚《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拆除、搬迁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修建厕所、渗坑、粪坑的,处以五百元以下二千元以下罚款;



0121020128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拆除、搬迁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在毒有害物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129擅自截流取水的处罚《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截流取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取水,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取水的,强制撤除取水工具。


0121020130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修建污水渠道、管道和埋设输油管道或者违反规定,不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埋坑凹、沟壑的处罚《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拆除、搬迁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修建污水渠道、管道和埋设输油管道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不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埋坑凹、沟壑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131损坏市区滨河公园固定设施的处罚《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
  (五)损坏公园固定设施的,处以修复费用二倍的罚款;



0121020132擅自在市区滨河公园禁行区段通行的处罚《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
  (八)机动车、架子车、三轮车、畜力车擅自在公园禁行区段通行,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0121020133折采树枝、花果、随地便溺、乱扔废弃物或在市区滨河公园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挂及踏踩草坪的处罚《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  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十)折采树枝、花果、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瓜果皮核、烟蒂等废弃物或在公园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挂及踏踩明示禁止入内的草坪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0121020134向市区滨河公园内排放污水的处罚《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向公园内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用管道排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0121020135在市区滨河公园破坏或擅自拆除花坛、花带、绿篱、草坪的处罚《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七)破坏或擅自拆除花坛、花带、绿篱、草坪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0121020136在市区滨河公园以运输工具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以运输工具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121020137在市区滨河公园擅自实施挖掘行为的处罚《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擅自实施挖掘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121020138在市区滨河公园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漂洗脏物的处罚《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
  (九)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在河道内漂洗脏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0121020139在市区滨河公园盗窃、擅自砍伐花木的处罚《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
  (六)盗窃、擅自砍伐花木的,责令补种盗伐花木株数十倍的花木,处以花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0121020140擅自占用市区滨河公园用地的处罚《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擅自占用公园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0121020141擅自动用、转让或损坏在河道堤岸上存放的抢险防汛物资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影响城市防洪设施功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在河道堤岸上存放的抢险防汛物资,禁止擅自动用、转让和损坏。



0121020142向防洪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或擅自在防洪河道内设拦筑坝或在防洪河道内漂洗有毒有害物品冲洗砂石物料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禁止擅自在河道内设栏筑坝,禁止漂洗有毒有害物品和冲洗砂石物料。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应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0121020143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防洪河道、堤岸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一)、(二)、(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河道、堤岸的,应当报经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0121020144在防洪河道堤岸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开荒种地、堆放物料、违法施工和建筑等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影响城市防洪设施功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挖坑取土、开荒种地、擅自堆放物料、违法施工和建筑等有碍河堤安全和功能的行为。依据本条例五十五条处以罚款。



0121020145排水用户未经批准加压排水或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相接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排水设施技术要求修建户管。未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加压排放,不得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相连。



0121020146建设地下管线违反规定穿通城市排水管道或检查井、雨水井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



0121020147擅自在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等影响设施正常使用,或未按规定报经批准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妨碍桥涵正常使用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妨碍桥涵正常使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危害桥涵安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装管布线、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0121020148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农作物或者挖坑取土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种植农作物或者挖坑取土;和排放灰浆及其他杂物;”



0121020149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粪便、废渣、施工废料或向排水设施排放灰浆及其他杂物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倾倒垃圾、粪便、废渣、施工废料和排放灰浆及其他杂物;



0121020150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修建影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0121020151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性物质或有害气体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性物质和有害气体;



0121020152破坏城市照明设施,在路灯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违法建筑及从事其他有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禁止损坏、擅自拆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禁止在路灯杆周围三米以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违法建筑及从事其他有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



0121020153掘动道路未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验线,竣工未报验收的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八)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项 掘动道路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动工前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验线,竣工后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验收;



0121020154掘动道路未按规定分层夯实回填土或者将垃圾、及其他杂物混入回填土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八)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八)项 掘动道路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分层夯实回填土,不得混入垃圾、泥浆及其他杂物。



0121020155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八)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四)项 掘动道路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0121020156擅自拆卸、移动或损坏河道防洪设施、公用设施及其他构筑物影响城市防洪设施功能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影响城市防洪设施功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河道及其保护区内的防洪设施、公用设施及其他构筑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动和损坏。



0121020157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存放砂浆、石灰、混凝土、擅自移动、掘动道路设施及其他损害道路设施的处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第九条 禁止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存放砂浆、石灰、混凝土、禁止擅自移动、掘动道路设施及其他损害道路设施的行为。



0121020158违反规定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恢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组织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每处(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0121020159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出现污浊、锈蚀、损毁、变形等情况,未恢复完好的处罚《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出现污浊、锈蚀、损毁、变形等情况,未恢复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0121020160损坏燃气设施,影响用气安全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八)损坏燃气设施,影响用气安全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121020161燃气设施发生故障,燃气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抢修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未按规定及时抢修的;



0121020162燃气企业擅自停气或未履行停气通知义务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停气或未履行停气通知义务的;



0121020163燃气企业在燃气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气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燃气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气的。



0121020164燃气钢瓶未抽取真空后再充装燃气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四)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燃气钢瓶应当抽取真实后再充装燃气;



0121020165燃气钢瓶灌装、充气不符合规定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四)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燃气钢瓶应当抽取真实后再充装燃气;  
(二)在用燃气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抽取残液和进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三)燃气钢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识灌装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充气后应当有记录,并粘贴检验合格标志;  
(四)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钢瓶中的空、重瓶分别存放;发现漏气瓶、超重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钢瓶,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放入瓶库;  
(五)严禁从槽车或贮灌上直接灌装燃气钢瓶;  
(六)禁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0121020166从槽车或贮灌上直接灌装燃气钢瓶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四)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燃气钢瓶应当抽取真实后再充装燃气;  
(二)在用燃气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抽取残液和进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三)燃气钢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识灌装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充气后应当有记录,并粘贴检验合格标志;  
(四)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钢瓶中的空、重瓶分别存放;发现漏气瓶、超重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钢瓶,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放入瓶库;  
(五)严禁从槽车或贮灌上直接灌装燃气钢瓶;  
(六)禁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0121020167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的处罚《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0121020168燃气钢瓶的存放、处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四)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燃气钢瓶应当抽取真实后再充装燃气;  
(二)在用燃气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抽取残液和进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三)燃气钢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识灌装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充气后应当有记录,并粘贴检验合格标志;  
(四)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钢瓶中的空、重瓶分别存放;发现漏气瓶、超重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钢瓶,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放入瓶库;  
(五)严禁从槽车或贮灌上直接灌装燃气钢瓶;  
(六)禁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0121020169燃气钢瓶灌装前未按规定抽取残液和进行瓶体检查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四)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用燃气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抽取残液和进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0121020170燃气企业供应管道燃气没有按规定加嗅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供应管道燃气没有按规定加嗅的;



0121020171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自行进行钢瓶之间倒罐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十)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十)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自行进行钢瓶之间倒罐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0121020172经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燃气供应站(点)经检查不合格而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可并处五千元罚款;



0121020173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安装在浴室、卫生间、起居间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安装在浴室、卫生间、起居间的。



0121020174将燃气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密封或暗设,影响安全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燃气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密封或暗设,影响安全的;



0121020175在城市公用燃气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的处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公用燃气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的。


行政强制




共4项





121030001暂扣运输工具



121030002暂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机具



121030003查封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机具



121030004加处罚款


行政征收




共5项





121040002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征收



12104000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征收



121040003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



121040004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124040101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


行政奖励




共2项





121080001保护城市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121080002对检举、揭发违反《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的行为的有功者的奖励


行政检查




共6项





121090001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检查



12109000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检查



121090003对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强制性标准质量监督检查



121090004对卫生责任区(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检查



121090005城市供水水质检查



121090006对城市桥梁养护的检查


基本公共服务共8项





12110000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2110000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21100003企业信息公示



121100004信访事项处理



121100005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清扫收运处理)



121100006公用事业服务保障



121100007市政设施管养维护



121100008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121110001对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行政调解



121110002对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



121110003对供水安全计划的备案



121110004对供水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121110005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备案



121110006联合公安部门办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121110007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备案



121110008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121110009对燃气发展规划的备案



121110010对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情况的备案



121110011使用建筑垃圾回填施工场地以外坑、洼地的备案



121110012城市雕塑档案备案



121110013对燃气企业中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121110014对不符合燃气企业条件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备案



121110015城市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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