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闫子东 | 身份证 | 412***37 | 市执罚决字[2021]第28002号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刘湾水厂环翠路(渠北路)DN1200、DN300给水管道工程,单位直接的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工程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仟伍元的行政处罚 | 0.15 | 2021-1-21 |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