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讨论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5-23 12:53 

为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我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政府立法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宝贵意见,请于2018年6月21日前送至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415房间。

联系电话:0371-67178011

传    真:0371-6743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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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讨论稿)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       

 

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实施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活垃圾的定义范围)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相应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7条 (协同管理部门职责)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暂存、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卫生系统内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分流、分类管理,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循环利用工作情况纳入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等创建工作考核。

机关事务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办公区域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属地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九条(义务主体)

本市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条(激励机制)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单位职业培训。

市、市辖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奖励、积分等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派出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制度)

本市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区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招募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发放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三条(宣传保障)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投诉管理)

各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2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大件垃圾,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以及家庭厨房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等厨余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七条(管理责任人的义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定期维护;

(二)公示不同种类垃圾的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三)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相应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易腐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3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设置规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设置收集容器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居住区域,包括居住小区、公寓区、别墅区等生活住宅区域,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

(二)单位区域,包括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写字楼等办公场所,有集中供餐的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无集中供餐的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容器;

(三)公共区域,包括城市道路、机场、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容器。

第二十二条(分类收集和运输原则)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鼓励采用“桶车直运”等收运方式,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

(一)可回收物的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可回收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收集和运输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废旧纺织物由相关单位单独收运;

(二)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运,日产日清,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转运至处置场所;

(三)有害垃圾的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依法运输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条(大件垃圾回收)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

第二十四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回收)

本市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废旧纺织品由相关企业单独收集。“资源回收日”的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单位要求)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配备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分类运输单位要求)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控系统,并将信息传输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四)易腐垃圾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至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七条(分类处置原则)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一)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处置;

(二)易腐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和利用;

(三)有害垃圾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四)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拆卸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焚烧或者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八条(分类处置要求)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问题,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处罚主体)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对管理责任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遵守相应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分类投放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乱倾倒垃圾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违法收集、运输垃圾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或违法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垃圾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法处置垃圾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行政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县市要求)

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登封市、巩义市、中牟县和上街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立法程序,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5月21日至6月1日对《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讨论稿)》通过多个渠道、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了征求意见工作。

一、征求意见稿在局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向各县(市)区政府,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警支队等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向各县(市)区城市管理与执法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截止6月1日,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6条,共采纳21条。其中,县(市、区)政府、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15条;县(市)区城市管理与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11条,社会公众意见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