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4 09: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8〕87号)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是指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平台,在“一单两库”基础上,按照年度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对抽查事项清单中的一种或几种执法事项组织实施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予以公示的一种新的监管执法模式。此模式今后将是我局行使行政检查权和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重要手段。

“一单两库”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二章  抽查工作的准备和分工

第四条 局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执法管理处、市政设施管理处、公用事业处、市容环卫管理处、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处、户外广告管理处、城市照明管理处、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等对市场主体具有监管执法职能的单位(处室)负责组织领导所属工作人员参与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

第五条 有关单位(处室)负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平台上分类建立本单位(处室)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单位(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平台上录入有关数据并做好数据检查、维护工作。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涵盖本单位(处室)全部监管执法事项,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和方式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涉及内容调整的,应于调整本月底前报局法规处备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名称、依据条款、抽查对象类别、抽查内容(标准要求)、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检查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监管对象和检查对象,按照重点对象、一般对象分类建立。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纳入重点对象类别。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各单位(处室)自行建立、调整。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有关检查人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可为组长)、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不可为组长)、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分类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局法规处备案;涉及人员调整的,应于调整本月底前报局法规处备案。

人员分类应作为各单位(处室)评先评优、晋升职级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应结合局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对抽查频次和抽查比例有明确规定外,对于一般对象,每年随机抽查总数一般不得小于2、大于100,抽查频次不大于2次/年,抽查比例不大于20%。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重点对象,每年随机抽查总数不得小于4,抽查频次不小于2次/年,抽查比例不小于20%。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31前制定出当年抽查计划并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平台。

要严格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开展抽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次数。确有特殊情况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并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后方可调整。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年度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以通知形式及时下发各单位(处室),各单位(处室)在完成抽查计划后以报告形式上报领导小组。

第三章  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年度抽查计划,一般应在实施检查的前一个工作日举行抽查预备会。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关单位(处室)负责人共同出席,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平台随机选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做好记录备案。

有关单位(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安排部署下一工作日的检查任务,不得临时改变选定的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实施现场检查要一次性完成。持行政执法证件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

应当对抽查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有关书面、视频、音频等检查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

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有关工作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处理、从快公示。

各单位(处室)应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以报告形式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需要移交处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单位。

对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各单位(处室)要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手段,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局依法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后,各单位(处室)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依法记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抽查工作的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参与抽查的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在抽查结果公示之前,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期间,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其财物或接受宴请,不得谋取其它个人利益。在抽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由纪检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列入名录库的检查对象出现监管问题的,凡执法检查人员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查到或未在抽查中出现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未列入名录库的检查对象出现监管问题或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出现监管问题的,一律不予免责。

以下情形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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