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对《郑州市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2-23 10:17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防范瓶装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城管局起草了《郑州市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2年1月22日。意见发送传真或邮箱。传真:0371-67175617,邮箱:pingzhuangranqi@163.com。

 

2021年12月22日

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立法程序,市城管局于2021年12月22日至1月22日将《郑州市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1.在市城管局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2.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管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征求意见和建议。

3.向中心城区管道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各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11条,其中,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11条,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0条。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各方面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等方面内容。

上述意见经研究论证采纳了9条,未采纳意见2条,分别是:

1.市商务局建议工作职责删除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督促餐饮企业与燃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未采纳原因:《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中“ 第三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四)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之规定。

2.市公安局工作任务“加强配送车辆管理”无论是从充装站运输至供应站或临时装卸点,还是从供应站或临时装卸点至用气地址,都应统一采用危化品运输车辆,不得采用电动三轮车和不符合运输危化品国家标准要求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

 未采纳原因: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重大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第四督察组对河南省安全生产及集中整治工作专项督察要求:郑州市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最后一公里配送”车型未确定,配送不规范,企业主体责任难以落实,用户端隐患突出。要求限期整改,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也下发了督办通知。目前,我市瓶装燃气终端用户配送多为微型面包车隐蔽配送,这种车辆既无外部识别标识,内部也未安装任何装置,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钢瓶在车内狭小密闭的空间里倾倒摆放,极易因泄漏而发生燃烧爆炸或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冲撞引发爆炸的危险。近年来,全国多地已经相继明确了用三轮车、电动车等作为瓶装燃气“最后一公里”配送工具,我至今仍然未获明确最后一公里”配送工具,导致规范企业销售末端出现配送“瓶颈”,非法经营者“鱼目混珠”、乘虚而入、猖獗配送不合格燃气,用户无法辨识燃气来源,企业主体责任无法落实,安全隐患大。

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提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说明三轮车、电动车等非危化品可以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从现实情况看,用危化品运输车作为瓶装液化石油气“最后一公里”配送车型存在成本太高居民难以承受(每瓶气增加运输成本约25元)、危化品车体大不便于穿街走巷送气上门服务、危化品车通行路线和时间受限无法保障用户及时用气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