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郑州日报  时间:2017-03-22 13:14  
交了暖气费,可家里温度不够高;莫名断了暖气,久久不见恢复,这样的情况以后将有规可依。3月21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交了暖气费,可家里温度不够高;莫名断了暖气,久久不见恢复,这样的情况以后将有规可依。3月21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用热前要签用热合同

根据《办法》,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热用户应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热经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和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供热价格要举行听证会

按照《办法》,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授权省辖市及直管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响。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热用户有权拒付。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热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室温不低于18℃

《办法》提出,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采暖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 18℃ 。

如果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

擅自停热最高罚3万元

根据《办法》,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等,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办法》对热用户也提出了要求,如果热用户放掉或者盗用供热用热管网循环水、蒸汽,从事影响供热设施检查或者维修的装饰、装修,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等,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用户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种途径反馈意见

如果您对此《办法》有话说,可以在4月20日之前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或者交流互动板块“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图标直接在线发表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jjfgc212@126.com;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查找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微信公众账号“hnzffz”,添加后直接留言发表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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