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4-04 09:39  

郑建领办〔2019〕27号

郑州绿城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8日你单位车辆豫A2888T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长江路行云路处实施了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行为,2018年12月11日你单位车辆豫A1322N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大学路南四环桥下处实施了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行为,2018年12月12日你单位车辆豫A5001Y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嵩山路与汉江路实施了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行为,上述三次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信用评价计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8〕92号)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企业或个人,首次被执法部门查处,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将企业法人 (个人)、车辆信息录入建筑垃圾清运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标注为重点监管对象;第二次被执法部门查处,将企业法人 (个人)列入“黑名单”失信名单,推送至郑州市信用平台,由相关单位对该企业法人 (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根据上述规定,现拟将你单位列入“黑榜”失信名单,推送至郑州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相关单位将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等有关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联合惩戒。你单位对此决定有异议的,请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67178017)。

特此告知。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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