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站  时间:2010-08-11 00:00  

郑州市城市管理

关于《郑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我局在调研的基础上代拟了《郑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0813日前反馈到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

      0371-67178011

电子信箱:fgc411@163.com

通信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265号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

   编: 450006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郑州市城市容貌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总  

(一)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制定《郑州市城市容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市)。

(三)市区道路(含公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和标志等有关城市容貌方面的设置均属于本《标准》的规范范畴。

二、建筑景观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其外貌、造型、装饰、色调等,均应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风貌。

(二)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含临时建筑和经批准的经营性棚亭)应保持外形完好、整齐清洁,出现残损及时修复;门前和窗台不得堆放、搭挂杂物;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临街阳台、平台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吊挂杂物和堆放物品;街道两侧楼房封闭阳台应整齐、美观。

(三)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各类近代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改动和拆除,因故残损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貌。所有风貌建筑均应设置醒目标志。

(四)道路和铁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院落及周围环境,应定期进行美化市容景观的综合性整修。对破残建筑及时修整,对陈旧建筑及时清洗粉饰,对造型呆板单调的建筑应加做建筑花饰。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色调要同街道整体景色协调一致。每条街道的建筑景观及周围环境应具有自身风格和特色。

(五)市内不得有影响市容景观的违法建设。道路两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搭棚生产、堆放物品,不准擅自设立存车棚亭和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棚亭,所有交通设施均应保持整齐美观。

(六)道路两侧及繁华区、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前,除经批准以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超高围墙;分界应采取绿蓠(或绿地)、花坛(或花池、水池)、棚栏、半透景围墙、秀景围墙等形式。

三、环境卫生

(一)全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应经常保持市容美观,卫生清洁,不准乱泼乱倒、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地面上不得有烟头、纸屑、痰迹、垃圾,不准焚烧落叶、枯草及各类废弃物,对违章者要及时纠正。
  (二)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应经常清扫、保洁,并定期采用水洗除尘。降雨、降雪后应及时清扫、清除。
  (三)城市河流、湖泊、水库等各种水域必须保持清洁,不准向河坡、河道内倾倒各种垃圾、废弃物,不得排放污水及有毒有害液体,水面不得有垃圾杂物飘浮。
  (四)沿街单位、商店应有专人负责门前卫生保洁,不得在门前堆放产品、货物,不得残存垃圾,不得在门前吊挂各种物品。
  (五)各类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完好、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变形、破损,车容明显不洁,车轮带有泥沙和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车容不洁和带泥污染的车辆不经冲洗不准入市。
  (六)各类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司乘人员不准随车乱吐乱扔,不准抛撒各种废弃物及迷信物品。载运流体、散体的车辆,要严密封闭、遮盖,不得洒落污染环境。
  (七)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应做到密闭化、容器化、机械化、不得污染环境。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化和无害化处理,进行综合利用。工业垃圾、医药垃圾、特种垃圾及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专门收集、运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垃圾集运站、各类垃圾容器、垃圾处理场等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准在公路两侧设置垃圾存放场。
  (八)公共厕所应布局合理,采用水冲放流。公厕的内外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无蚊蝇、无异味,墙面不得有乱写、乱画、乱刻、乱涂现象;地面、墙裙、蹲台面、小便池应经常保持清洁。
  (九)市区内居民不得饲养各类家禽、家畜。市郊结合部农业户饲养的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十)居民小区、院落、楼群的内外环境卫生应经常保持清洁。楼道内不得堆放各种杂物。胡同里巷、甬道、庭院内不得私搭乱建,不得乱堆乱放废弃物,不得乱吊乱挂各类杂物;不得乱贴、乱画、乱刻、乱写。

四、公共场所

(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歌舞厅、饭店、宾馆、商店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经常保持环境整洁,室外绿化、美化;有适量的公厕及垃圾收集处理设施;不得有鼠、蚊、蝇、蟑螂滋生。各类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应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室内外地面不得有痰迹、纸屑、烟头及各种垃圾杂物。地面平整,不得有污水坑凹及乱堆乱放。门脸、橱窗、内外墙壁不得乱挂杂物,不得乱写乱贴。
  (二)各类集贸摊群市场、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等,应经常保持场内外整洁,摊位整齐划一,秩序良好。场内应配备完善的上下水、冷藏、餐具消毒、垃圾处理设施及公厕。生产经营肉食、水产品、食品的摊位,应当做到生熟分开、工具售货,有防尘、防蝇设备和用具,有容器清洗消毒设施。食品加工后的污水、废弃物须及时收集清运。场内应做到无鼠、无蚊、无蝇、无蟑螂、无异味。场内不得乱堆乱放物品及垃圾杂物。占路市场内禁止从事明火制售的餐饮业;不得在露天制做直接入口食品。要逐步推行净菜上市,减少城市污染。
  (三)各类存车场、交通场站应保持地面平整、外观洁净,车辆存放整齐有序。场内基本达到没有蚊、蝇,空气清新。场外无乱圈、乱占、乱堆、乱放。各种设施均应完好、美观。
  (四)街道、公园、花坛、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雕塑应做到艺术性和思想性的统一,体现城市特点和时代气息,不得有低级、庸俗的表现形式,并保持洁净;残损的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撤除。
  (五)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设置的时钟要走时准确,外观完整洁净。

(六)各类公共场所应保障秩序安全,保持空气清新。不得有烟尘笼罩,大气总悬浮微粒及二氧化硫含量应低于国家最低标准;生活噪声、生产噪声、交通噪声的平场值应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五、园林绿化

(一)城市绿化要坚持以绿为主、绿化与美化相结合的原则,绿化覆盖率要逐年有较大提高。
  (二)市区的行道树、绿地、草坪、绿篱、花坛等,要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存有各类垃圾、渣土、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绿地、草坪,不得在绿篱、花坛上搭盖各种违法建设。严禁在行道树、绿地、草坪内堆积含盐雪。
  (三)市区内要搞好居民区、单位、沿街院墙、楼群、庭院、阳台的绿化、美化。
  (四)公园、街心花园、居民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的集中绿化带,要种植并养护好造型植物、攀缘植物。花坛、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并养护完好。
  (五)城市街道两侧行道树要保持整齐、美观,不得残株断线,不得有死树枯枝。不准擅自砍伐、迁移树木。不准攀折花木。不得在树木拴挂各类物品。不得在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涂。
  (六)古树、名树及各种珍贵树种,要有重点保护措施,经常维护,并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七)道路上和露天公共场所的树木应采用硬覆盖物遮盖树穴泥土,花卉、绿篱等应采用硬质护栏围护,树穴、花穴、绿篱地面不得有垃圾杂物。
  (八)河流两岸应搞好带状绿化,各类水域周围应用树木、花草环绕。

(九)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悬挂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全面提高绿化覆盖率。

六、广告标志

(一)霓虹灯、灯箱、广告牌、店招牌、显示牌、画廊、招贴栏、阅报栏及各类招牌等,应依法设置,保持规范、整齐、美观,不得影响火灾扑救、通风及排烟,保证安全。

(二)节日和大型经贸活动、体育比赛的标语口号应采取悬挂方式,按规定期限及时撤除。各类告示、招贴应设置在招贴栏内,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电线杆等处随意乱贴;过时、破旧标语、告示应及时清除。
   (三)市区内的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大中型构筑物、桥梁、广场、花坛、绿地、公共场所、沿街经营单位等,均须设置安装装饰照明灯,并应按规定时间开启,美化城市夜景。
   (四)户外经营性广告的设置必须以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器、电动显示器的形式安装,文字图案断亮、残缺或因设备损坏造成局部或整体不亮的,应及时修复。
  (五)商业门面和橱窗的陈设要讲求艺术性,体现时代感和民族风格,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六)街头和公共场所、书报亭、读报栏、画廊、招贴栏设置位置应适当,造型和色调应与街景协调,并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完好美观。
  (七)各种指示牌、路名牌、胡同里巷牌、楼房幢号牌、门牌及电力煤气等各类标志牌,均应按统一规定设置,并保持整洁、醒目、完好。
  (八)单位名称、牌匾、字号、标志及各种广告、告示的文字用语必须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无繁体字和简化字混用现象;须用外文标示的文字,应同时标示汉字。

七、公共设施

(一)市区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路面不得出现坑凹、龟裂、隆起、破损、溢水、塌方,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修复。
  (二)市区道路不准擅自占用,不得利用道路开办各类市场、停车场、摊点或其他与道路功能不符的项目。经批准临时占用的要有计划地逐步退路进厅(场)。
  (三)未经批准,不准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如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和挖掘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四)给水、排水管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自来水或污水均不得外溢。要保持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市区道路雨后不得存有污水。地面各类井盖均应保持无缺损破裂。
  (五)市区内不得擅自建架空管线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应标志明显、美观。设置在地面上的煤气和供热管道应不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并经常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六)公共消防设备设施应经常保持外观整齐完好,不得缺损破旧;消防栓、井应设有醒目标志。
  (七)居民住宅区的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各种配套设施应齐全完备,并经常养护,保持完好。

八、工地管理

(一)施工场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

(二)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挡。位于一类道路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3;位于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工期超过6个月的,要求砌筑实体围墙;其它可采用蓝色铁皮波纹板;设置的围挡要求稳固、整齐、美观,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围档上无乱张贴、无乱涂画、无乱挂横幅。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三)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围档内的临时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档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违法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

(四)工棚必须采用标准组合板房,应整齐、美观、统一、协调。

(五)施工和生活产生的泥浆、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施工现场作业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六)临道路的建设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应有临时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应进行清洁,不得带泥上路。

(七)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九)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文明作业。

   

(一)本《标准》在贯彻试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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