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4-11-30 16:40  

委托单位: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新民

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265号

受委托单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延明                              ^

地址: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迎宾大道北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工十四条、《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条、《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履行的下列法 定职责“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 杆线等设施许可。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3.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6.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7.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从受理(登记)、审核、最后审批(批准)全程委托给航空港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实施,适用范围为航空港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委托期 限为2014年11月1曰至2015年10月31日,专用印章使 用期限和使用范围与委托期限和委托事项相同(印模附后)。


2014年11月27曰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