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0-02-09 00:00  

 

 

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现将《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财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七章 费用报销规定

第八章 现金、支票、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章 发票、收据管理

第十章 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统筹收入,严控各项支出,为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的编制和下达预算,加强管理,严格核算,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研究决定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和规定;研究决定有关重大财务支出。

第五条 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具体由分管局计划财务处的局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有关财务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决定。

第六条 局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局直属单位财务部门的主管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加强财务工作的调查研究,起草财务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编制报送局系统年度各项经费的预算方案。

三、对机关部门预算包含的各类资金实行财务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和会计监督。

四、负责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并指导、审核和监管局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按照“统一核算、统一审批、统一调控”原则,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实施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

六、每月10日前,向局长和主管计财处的局领导呈报财务月报表。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各项经费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年度用款计划,使用时按用款性质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核后实施。费用报销时,应先将有关票据报送计财处审核后,报局长或按业务性质报局长授权的分管局办公室和分管局计财处的局领导分别签批并进行帐务处理。未列入年度预算及非日常经费的支出,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未按规定审批的业务事项,计财处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根据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收支平衡、保障基础、突出重点、突显亮点的编制原则,分职能测算项目支出,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考虑当年可能出现的增减变化因素,科学编制预算,预算要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按照项目归口管理的原则申报预算: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除履行职能外的支出,凡涉及新增购置管养维修设备、办公设备、其它耐用品和组织各类专项活动等,应根据需要按部门预算编制时间提出预算申请,由局计财处统筹安排列入系统年度预算,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局计财处负责编制局系统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对局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予以指导、审核和监管。具体负责实施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前期工作。相关处室因工作需要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的,经主管局长同意,编制需采购的详细参数报局计财处,由局计财处报市政府采购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合同、支付款项,计财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衔接好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关系,严格执行预算。由局计财处负责对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位预算经批准后,即成为预算的执行依据,除经批准调整收支计划或发生重大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追加追减。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包括:机关行政经费、运行费、专项城市维护经费、预算外资金等。

第十三条 机关行政经费应加强预算综合管理,合理使用,保证各项公务活动正常进行。各类专项经费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强化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物价局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金额如数上缴市财政专户,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严禁设立账外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各项经费支出,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属市财政预算划拨的专项经费,由主管业务处室拟定分配实施方案,经分管局长签字证实后,经计财处审核,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

二、属上级或本级财政追加的经费,由业务处室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长签字证实后,送计财处审核,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

三、属一次性临时补助的,须由用款单位(或个人)提出用款申请报告,按财务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计财处拨付。

第七章 费用报销规定

第十六条各类报销凭单,内容要填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章,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长签字证实后,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市财政局下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现行规定执行。

()出差借用支票和现金,须凭局领导批准同意的批件,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章,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计财处审批。

()出差人员必须在返回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单据原始凭证应符合财务规定并粘贴整齐,附上相关批件,由经办人签名,并交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

二、购置费报销

()购买办公设备和其它耐用品,相关业务处室应根据需要提出意见,由办公室统一编制采购计划、统一供给。属政府采购的,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采购。

()购买办公文具、纸张等日用消耗品,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办公室编制采购计划,按财务审批权限报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已购置的物品,办公室应及时按照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入库。购置业务原始凭证连同入库单需由经手人、入库验收人签名后,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

三、外出考察学习费用报销

()机关人员根据工作需求,确实需要参加市外考察学习的,必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写明考察学习的任务、目的、地点、时间和经费预算等,经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送计财处审核,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

()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组织并要求我局派人参加的市外考察学习,由局领导确定具体参加的处室和人员;对兄弟省市、部门或下级单位邀请我局派人参加的市外考察学习,我局不受指定姓名邀请的限制,确实需要派员参加的,由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参加人员。

()各类考察学习活动结束后,参加人员不得凭旅游部门开具的发票或以邀请单位开具的财务收据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另有文件规定除外);不得将外单位人员的考察学习费用在我局报销;考察学习期间,如果负责接待的单位提供免费食宿的,不得再报住宿费及伙食费。报销凭局领导的批件和相关资料,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

四、因公出国费用报销

()干部职工因公出国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市外事办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因公需要出国的,必须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报批、签证等相关手续。出国费用的报销,凭局长审批同意的批文、外事部门的批件,以及出国期间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包括换汇单、换汇手续费、机票及其它有效票据等),由出国人员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核实后,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

五、会议费、培训费报销

经局长办公会议、局长同意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班,均应按有关审批程序,由主管业务处室做好经费预算,送计财处审核,按财务审批权限,凭批准的预算核实报销;预算批准后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开支。

六、专项业务费报销
    专项业务费的支出,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主管业务处室拟定用款计划,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计财处初审,报主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后,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章 现金、支票、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支付范围:工资、津贴、差旅费和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超过1000元的费用支出,必须使用转账支票,因特殊原因使用现金超过1000元的,由计财处处长审批。

第十九条 因公务需领用支票的,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章,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计财处处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报账。
    因出差等借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审批单,经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计财处处长审核,并由分管计财处的局领导签批,在履行公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第二十条 支票等支付凭证由出纳员保管,预留银行印鉴由两个以上财务人员分开保管。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日期、用途和限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一条 支票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和计财处,并速到银行挂失并通过报纸刊登声明作废公告。在办理挂失手续期间,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局各项资金账户均由局计财处集中管理,其它处室不得擅自设立账户。

第九章 发票、收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票及收据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并按规定范围使用,填写发票必须与实际发生业务相符,严禁代开、转让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四条 发票、收据必须妥善保管,用票单位或个人如发生发票、收据丢失或被盗,应及时书面报告局计财处,并报告发售发票、收据的税务、财政部门,并认真追查丢失的原因,期间所发生的不良后果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禁使用擅自印制或购买的收款收据。

 

第十章 会计监督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对违法或不符合程序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八条 各项专项经费下拨局属单位后,计财处应不定期会同主管业务处室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局计财处应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对所属二级单位相关的财务活动不定期的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并对市政局所属二级单位(正科级)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 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依法做好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的整理、装订和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前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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