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立法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立法工作程序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立法工作程序
一、为加强本局立法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立法工作程序。
二、拟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坚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原则,实行科学立法、公开立法、民主立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局政策法规处是全局拟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立法建议项目的统一论证、审查和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对拟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的调研、征求意见、审查修改和上报工作,指导起草单位对拟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四、凡需要拟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单位,应当按照立法建议项目申报程序申请立项和立法工作程序完成立法工作。
五、立法建议项目申报程序:
1、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报局政策法规处申报立项;
2、申报内容:立法申请表、立法的必要性、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
3、局政策法规处对申报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拟定出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初步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核;
4、将审核后的初步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形成立法建议项目定稿;
5、将立法建议项目以局正式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局申请立项。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立法项目,按照下列立法工作程序进行:
1、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程,做好起草工作;
2、局机关相关处室牵头起草的拟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应征求行业系统的意见,对照征求的意见修改草案,修改后的草案,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报局政策法规处;
3、局属相关单位牵头起草的拟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应分别征求单位内部、机关主管业务处室的意见,并经单位办公会研究,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局政策法规处;
4、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拟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召集起草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调研论证,形成初稿,并将初稿分别送省有关厅委、市有关局委和局领导征求意见;
5、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照征求的意见修改初稿,将修改后的初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议,修改后形成初稿定稿;
6、局政策法规处将初稿定稿以局正式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查。
七、局政策法规处在必要时,对拟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起草。
八、起草报送的有关要求:
1、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单位在上报拟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时,同时报送起草说明(包括立法宗旨、指导思想、依据、起草经过、征求意见的采纳与协调情况、对主要条款解释等)、草案对照表、拟制定(修改)的依据和参考资料。
2、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单位对上报拟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文本,应当做到语言准确,文字简洁、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具有可操作性。
3、市政府法制局、局政策法规处在组织对拟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初步审查、调研论证、修改和审议期间,涉及到的相关处室和单位应当派起草负责人参加,做好相应工作,确保立法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谨性。
十二、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