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2-22 00:00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城市管理领域里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的有关问题,提高城市管理能力,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树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局立刻办和局执法督导处分别设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台(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投诉台),向社会公开热线电话,分别是67172020和67172852,负责受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工作。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台职责是:
(一)受理城市管理相关违法违章事件的投诉和举报。
(二)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将投诉、举报案情况通知各区(管委会)和局属各单位查办,并对查办投诉、举报案情况进行协调、督促。
(三)一般性、常规性、涉及面小、情况简单、容易处理的投诉、举报事件,由行政执法投诉台值班人员直接通知各区(管委会)、局属单位查办。
如值班人员对投诉、举报事件性质把握不准,则报给执法处理中心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决定。
涉及面大、情况复杂、不易处理的重大举报、投诉事项,由行政执法投诉台值班人员先报送执法处理中心主管领导,并根据事件严重程度,逐级呈报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批示处理。
(四)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匿名举报除外);
(五)做好投诉、举报事项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投诉台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登记、指定查办的原则。被指定单位在办结后应将原始办案材料集中归档保存,将查办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台。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台要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行政执法投诉台值班人员根据来电、来信、来访等记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并认真填写《投诉举报受理记录表》,做到当日受理当日交办。非工作时间需紧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可先处理后登记。
对不属于本局管辖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值班人员说明理由和提出处理意见,其中一般性事项交执法处理中心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告知或移交有权管辖的部门处理;重大事项实行逐级呈报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批示后移交。
(二)承办单位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表》,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如在查办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复杂案情,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给执法处理中心。
(三)承办单位查办投诉、举报事项时,对确有违法行为且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调查处理期限为自接到《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记录表》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向执法处理中心说明情况,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除外。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台工作人员要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如发现投诉、举报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台工作人员和执法办案人员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投诉举报案(事)件的查处不得无故拖延。对不及时查办投诉、举报事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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