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轻微情节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全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同案不同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市城市管理局拟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轻微情节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1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城管局。
联系电话:67172072,67182006
电子邮箱:fgc41@126.com
政府网站: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265号郑州市城市管理局417室
邮编:450006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轻微情节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6年1月20日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 报警装置行政处罚轻微情节细化标准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的行政处罚,设定轻微违法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涉及餐饮经营主体类型多样、罚款幅度较宽,实践中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特制定细化标准如下。
1. 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一):(使用燃气场所)未安装场所为单个用气空间,使用燃气的场所面积小于等于80平方米;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裁量基准: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 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二):(使用燃气场所)未安装场所为单个用气空间,使用燃气的场所面积大于80平方米。
裁量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三):同一主体有多个用气场所未安装。
裁量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细化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按照订立标准程序,市城管局于2026年1月20日至1月28日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轻微情节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情况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在市城管局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向局属相关单位和各开发区、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发送书面征求意见通知,征求意见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和建议五条,采纳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细化标准里将瓶装燃气和管道燃气予以区分,瓶装燃气按未安装报警装置的气瓶数量予以细化的建议,不采纳将处罚相对人细化为个人和单位的建议,理由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单位提出的在原文里加入“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表述不予采纳,理由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载明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裁量阶次为严重违法情形。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