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轻微情节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全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我局就《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轻微情节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细化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标准再次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3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城管局。
联系电话:67172072,67182006
电子邮箱:fgc41@126.com
政府网站: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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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50006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轻微情节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6年3月10日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 报警装置行政处罚轻微情节细化标准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的行政处罚,设定轻微违法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涉及餐饮经营主体类型多样、罚款幅度较宽,实践中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特制定细化标准如下。
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一):管道燃气(使用燃气场所)未安装场所为单个用气空间,使用燃气的场所面积小于80平方米;瓶装燃气未安装报警装置的气瓶3罐及以下的。
裁量基准: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二):管道燃气(使用燃气场所)未安装场所为单个用气空间,使用燃气的场所面积大于等于80平方米的;瓶装燃气未安装报警装置的气瓶4-5罐的。
裁量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三):管道燃气同一主体有两个及以上用气场所未安装;瓶装燃气未安装报警装置的气瓶6罐及以上的。
裁量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细化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