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布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来源:郑州日报客户端  时间:2017-11-28 10:09  
11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加强城市雕塑规划、 建设和管理, 促进城市雕塑建设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雕塑是一个城市人文和精神象征最典型的载体,一个好的城市雕塑可以成为一个城市的象征,一个城市的名片。

11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加强城市雕塑规划、 建设和管理, 促进城市雕塑建设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城市雕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文明健康的原则, 结合地域文化特点,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突出特色创新, 协调发展。市、 县( 市) 、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专项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道路、广场、车站、风景名胜区等有重要影响地段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应当采取招标、 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 可以通过城市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自筹、企业事业单位资助、社会捐款和捐助等方式筹集。同时,鼓励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雕塑建设资金。

爱护城市雕塑, 维护社会文明。办法提到,不得破坏、污损、损毁、遮挡城市雕塑, 禁止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 不得擅自复制城市雕塑。破坏、污损、损毁、遮挡城市雕塑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画、张贴、 悬挂的, 责令改正, 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确需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 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需费用由要求迁移或者拆除的单位承担, 对权益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补偿。城市雕塑迁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 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雕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接到投诉、举报后, 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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