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做好四减一优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通知要求,决定取消部分事项的申请材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申请人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不再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附件:取消申请材料的许可事项目录
2021年11月22日